單方面承認「巴勒斯坦國」違反聯合國憲章
2025/09/17
距離哈馬斯與其他巴勒斯坦阿拉伯裔恐怖份子入侵以色列南部、屠殺超過1,200人,綁架251人,並將他們扣押至加薩走廊,至今已將近兩年。自2023年10月7日恐怖份子發動猛烈攻擊以來,他們不僅犯下強姦與其他令人髮指的暴行,更向以色列發射多達5千枚的火箭彈。
與納粹如出一轍,哈馬斯的目的與戰爭意圖皆公然昭示、毫不掩飾,且直言不諱宣稱,即徹底消滅以色列與其公民。
哈馬斯憲章(The Hamas Covenant)實質上就是公然反猶,它要求對以色列發動武裝聖戰並將之消滅。事實上,哈馬斯官員至今仍公然誓言,要一再重演10月7日那樣的襲擊,直到以色列被徹底抹除。這一切都是一個正在進行的種族滅絕計劃的一部分,該計劃旨在消滅猶太民族,進而摧毀美國與西方國家。
然而,法國、英國、加拿大與澳洲(合稱「背信四國 Perfidious Quartet」),以及其他一些國家,並未在以色列對抗哈馬斯的自我防衛戰中全力支持以色列、協助徹底擊敗哈馬斯並解救人質;反而宣稱打算承認所謂的「巴勒斯坦國」。這不僅違反國際法,還等同獎賞殺人不眨眼的恐怖組織哈馬斯。同時,他們也將違反1995年9月28日在華盛頓特區簽署的「以巴臨時協議」(即眾所周知的「奧斯陸協議」(Oslo Accords),關於約旦河西岸與加薩地帶的臨時協議)第三十一條第七款。
「背信四國」(法英加澳)必須遵守國際協議所界定的以色列主權,該主權國的領土範圍根據1920年「聖雷莫決議」,明確規定為約旦河與地中海之間的土地,並於1922年獲得國際聯盟一致認定。1924年與美國簽署的「英美公約」(Anglo-American Convention)再次確認了這一點。聖雷莫決議同時納入與鄂圖曼帝國簽署的「色佛爾條約」(Treaty of Sèvres)中,實際上也得到了1923年與土耳其簽署的「洛桑條約」(Treaty of Lausanne)的批准。(註:「英美公約」正式名稱為「美國和英國關於巴勒斯坦權利的公約」,確立了美國及其公民在英國託管地巴勒斯坦的權利。)
具有諷刺意味的是,這四個前殖民國家,各自都有各自的內部問題,但卻一心想瓦解以色列、猶太民族的家園,也就是這片土地真正的原始居民。事實上,伊斯蘭宗教基金會(Islamic Waqf)1924年出版的《聖殿山簡明指南》明確承認,該地正是所羅門聖殿的遺址,並記載公元637年奧馬爾(Omar)佔領了耶路撒冷。此外,橄欖山的猶太公墓已有三千多年的歷史;而在以色列境內並沒有可比的阿拉伯墓園,最古老的也不過追溯至十一世紀。
據報導,巴勒斯坦領袖馬哈茂德.阿巴斯(Mahmoud Abbas)因「背信四國」(法英加澳)的表態而受到鼓舞,希望在聯合國宣布成立巴勒斯坦國。然而,以色列並非由聯合國創立。事實上,聯合國大會第181號決議僅僅是一項從未被執行的建議。該決議遭到阿拉伯世界明確拒絕,他們以武力入侵以色列,並企圖徹底阻止任何形式的猶太國家在以色列境內誕生(當時稱為「巴勒斯坦託管地」Mandate of Palestine)。感謝神,以色列擊敗了他們。
必須指出的是,第181號決議中並沒有提到所謂的「巴勒斯坦人」。這個稱呼是在決議15年之後才被編造出來的。決議中同樣未提及所謂的「西岸」地區(West Bank)。此名是約旦在非法吞併該地區後,為了區別於約旦河東岸的約旦本土而臨時建構的。第181號決議只是將該區域稱為撒馬利亞(Samaria)與猶大(Judea)的山區。
必須強調的是,《聯合國憲章》第80條明確規定:
「⋯⋯本章任何規定絕對不得解釋為以任何方式變更任何國家或人民之權利,或聯合國會員國個別簽訂之現有國際約章之條款。」(註:本條法規中文版本取用自「植根法律網」)
因此,如上所述,根據由國際聯盟理事會一致通過的「聖雷莫決議」所載,猶太民族對以色列的權利優先於任何聯合國決議。
聯盟理事會決議:確認猶太民族為巴勒斯坦地的原住民
國際聯盟理事會的決議,實質地確認猶太民族作為巴勒斯坦土地上逾三千五百年的原住民地位,並駁回其他族群的領土主張。此決議徹底推翻了「猶太人只是現代殖民主義者」的謬論。(註:國際聯盟(League of Nations)第一個世界性政府間組織,成立於1920年,旨在促進第一次世界大戰後的國際合作和實現和平與安全,於1946年正式解散,其職能移交給其繼任者聯合國。)
該決議並非意圖賦予猶太民族對巴勒斯坦地新的權利,而是記錄並承認了一項既存的合法權利,為重建猶太民族家園提供「依據」的認可。因此,此乃對既有的法律權利予以承認與認定。基於這項原則,該決議呼籲在猶太民族的故土巴勒斯坦地上,「重建」他們的國家和家園。
理事會決議中使用「國家」(country)一詞也極具深意。它不再是指鄂圖曼帝國昔日的地理疆域,而是明確地將巴勒斯坦地視為一個「國家」,而巴勒斯坦地的主權與合法所有權,已歸屬於猶太民族。
在這次討論中最重要的一點,是決議第五條規定:「巴勒斯坦地的任何領土,不得被割讓、出租,或以任何方式置於任何外國政府的控制之下。」
換句話說,聖雷莫決議所賦予猶太民族的巴勒斯坦國家主權與所有權,不得由託管政府或國際聯盟轉讓給他人。這在法律上當然也包括了聯合國,因為它是國際聯盟的繼承機構。
這些條約在形式與法律上,正式承認猶太民族對整個巴勒斯坦地區的主權權利,其範圍自東邊的約旦河直到西邊的地中海,當然也包括耶路撒冷。根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此項權利至今依然有效。
因此,基於上述條約義務及國際法,「背信四國」(法英加澳),無權在以色列國境內推動所謂的「巴勒斯坦國建國」。以色列國土範圍包括約旦河與地中海之間的所有地區,涵蓋猶大與撒馬利亞,當然也包括耶路撒冷。
儘管猶太民族擁有以色列全境的所有權與主權,但猶太人並沒有企圖驅逐那些入侵的阿拉伯人。事實上,這些阿拉伯人是直到1964年才突然自稱為「巴勒斯坦人」的,而這個稱呼正是為了非法奪取以色列土地所精心捏造的。反而正是這些所謂的巴勒斯坦阿拉伯人想要消滅猶太人。
同樣需要指出的是,約旦在1948年非法佔領猶大與撒馬利亞地區,(包括耶路撒冷東部)後,試圖為其佔領行為合法化,於是將該地區更名為「約旦河西岸」(West Bank of Jordan)。
1948年12月1日,約旦在耶利哥召開會議,與會者來自該地區的各個群體代表。該會議除通過多項決議外,更採納了「耶利哥決議」(Jericho Resolutions),確認所謂西岸地區阿拉伯居民希望立即併入約旦的意願。
因此,阿拉伯人(非猶太人)並未尋求在約旦所征服與佔領的地區建立獨立國家,而是將任何可能擁有的權利割讓給約旦。這些地區的阿拉伯居民獲得了約旦國籍(包括投票權),並參與約旦的國會選舉。至於猶太人,則被強行驅逐出約旦所佔領的地區,他們的房屋被沒收,猶太會堂遭到拆毀。
1950年4月24日,新當選的約旦議會宣稱代表約旦河東岸與西岸(即所謂「西岸」West Bank),正式批准吞併被約旦所佔領的猶大(Judea)和撒馬利亞(Samaria)地區,包括耶路撒冷東部。經約旦國王加以確認,該議會將這些區域統一併入單一的約旦王國。
巴勒斯坦解放組織(Palestinian Liberation Organization, PLO)承認約旦對所謂「西岸」的主權。該組織在1964年原始章程第二十四條中明文規定,巴勒斯坦解放組織對屬於約旦的西岸或加薩不行使任何主權。
如同任何主權國家,約旦可透過談判或交換方式讓渡其任何土地的主權。而該國確實於1994年10月26日簽署的「約旦—以色列和平條約」(Jordan-Israel Treaty of Peace)中所如此行事。依據第三條規定,約旦與以色列的國際邊界以約旦河為界,此舉實質上將西岸地區的主權割讓給了以色列。該條約第三條第二款宣布此邊界為以色列與約旦之間永久、安全且公認的國際邊界。第二條第一款要求雙方承認並尊重彼此的主權領土完整與政治獨立。條約中並未明確保留所謂巴勒斯坦人對約旦河西岸提出主權主張的任何例外條款。
第三條第三款進一步規定,雙方承認這道國際邊界以及彼此的領土、領海和領空皆不可侵犯。此外,第三條第六款規定雙方僅能在各自邊界一側進行軍事部署。這些主權權利並未受限於或附帶任何所謂「巴勒斯坦人」的主權約束。
因此,「背信四國」(法英加澳)不應被允許破壞以色列的主權地位。美國應該採取主動,正式承認以色列對猶大與撒馬利亞的主權。
美國「以實力換取和平」的政策已被證明是行之有效的。自由世界不應再沉迷於失敗的綏靖政策,而應清醒過來,全力支持以色列在自衛戰中擊敗邪惡的哈馬斯,並解救人質。
創世記17:8
我要將你現在寄居的地,就是迦南全地,賜給你和你的後裔,永遠為業;我要作他們的神。
以西結書36:24
我必從各國收取你們,從列邦聚集你們,引導你們歸回本地。
禱告方向
親愛的主,我們感謝祢,因祢在永恆中揀選以色列為祢的子民,並將這地賜給亞伯拉罕的後裔,作永遠的產業。祢的話語堅立不變,祢所應許的,沒有人能廢除。當世界上的國家有人起來反對、推動違背祢旨意的計劃時,我們懇求祢堅固以色列的心,保守她的疆界與主權。我們也為以色列的領袖禱告,祈求主賜下智慧與勇氣,使他們在面對國際壓力與仇敵威脅時,能持守真理,不妥協、不退縮。也求主興起列國的基督徒,成為以色列的守望者,忠心代禱、站立在破口。奉主耶穌基督的名禱告。阿們。
文章來源:以色列今日報(israel today)列奧納德.格倫斯坦(Leonard Grunstein)
文章日期:2025/09/11
翻譯|校稿|編審|耶路撒冷全球華人敬拜中心團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