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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色列最高法院擴大對回歸法的解釋

最高法院的法官在做決定時引用聖經,
將使一些人更容易搬到以色列居住。

回歸權和確定誰具有猶太人資格一直是棘手的法律問題。(照片來源:Yonatan Sindel/Flash90)

上週我們在以色列慶祝自2016年以來的一個國定假日-阿利亞日(Yom Ha-Aliyah)。因此,這是一個很好的機會來審查以色列最高法院最近的一項重要判決,該判決涉及根據「回歸法」(Law of Return)之猶太人親屬有權利移民到以色列。

在一項具有突破性的裁決中,以色列最高法院(High Court of Justice)開起了一個重要的法律先例,擴大目前「回歸法」對猶太人及其親屬的解釋。

2021年八月下旬的新裁決沒有受到太多媒體的關注,但仍標誌對「回歸法」罕見的新解釋。此次判決闡明非猶太裔的配偶或其已故配偶為猶太裔的孩子或孫子,皆有合法權利獲得作為猶太回歸者(Oleh,希伯來語字面意思是「上升」)的身份,並且得到一切猶太新移民的特權和福利!也就是可以作為一名猶太人從流亡返回以色列故土。

五十多年來,法律一直明確規定,猶太人的配偶以及猶太人的子女或孫子的配偶,有權與其伴侶一起作為移民回到以色列。但是對於其猶太血統的配偶去世後移民到以色列的非猶太裔鰥夫和寡婦,卻沒有一致的政策。此新裁決可以看作是對「回歸法」範圍的擴大,讓一些人感到懊惱,也讓一些人鬆了口氣。

「回歸法」-以色列歷史中的基本法之一

「回歸法」於1950年由以色列議會立法通過,被認為是猶太國家的基本法律之一。但最高法院的裁決已證實本質上它是一項具有憲法意義的法律,儘管沒有正式作為「基本法」(以色列法律中被視為憲法文件的法律)。事實上,它被認為是以色列作為一個猶太國家的立法基石。

以色列第一任總理大衛.本-古里安(David Ben-Gurion)宣稱「回歸法」包含我們國家的一個核心目標,就是聚集流亡在外的猶太人。

他接著說,以色列建立在其猶太公民和非猶太公民間完全平等的原則上,「不是國家賦予流亡的猶太人返回的權利;是回歸權優先於以色列,而正是回歸建立了以色列國」(以色列議會議定書,1950年)。

最高法院法官解讀《回歸法》

「回歸法」是現代以色列國身份的根本部分,很難修法。以色列分裂的政治制度反映在議會中的許多不同政黨中,使這項敏感的法律成為一個爭議太大而無法處理的問題,因此法院介入,就像以色列往常的情況一樣,最高法院的裁決在許多方面解釋了法律。

最初法律沒有定義誰被視為猶太人,因此,以色列不總是很清楚誰有權作為猶太新移民。1962年,以色列法院澄清「回歸法」中猶太人的定義與猶太教法律中對猶太人定義不同。諷刺的是這個先例是透過拒絕一位已經改信基督教並成為天主教修士的猶太人在「回歸法」的同意下移民而制定的(儘管根據猶太教法律「哈拉卡」(Halacha),他實際上是一名猶太人)。

1970年《回歸法》進行了重要的修改,就是該法律的最後一次更改,直至50多年後的今天,修正案的第4B條將上述司法判例編入法律中,將猶太人定義為「出生於猶太母親或已改信猶太教且不屬於其他宗教的人」,這是採用狹義上猶太教定義的「猶太人」。

另一方面,同一修正案的第4A條將原始「回歸法」擴展到第三代,並指出猶太移民的權利「也歸屬於猶太人的子女和孫子、猶太人的配偶、猶太人孩子的配偶和猶太人孫子的配偶」,無論其猶太祖先是否還活著。

在最近的最高法院案件中辯論的正是這一方面,即猶太人孩子的遺孀是否包括在該法律中?

猶太人孩子的遺孀有資格獲得阿利亞身份嗎?

這起案件涉及三名非猶太裔的寡婦,她們已故的丈夫是猶太男子和非猶太婦女的兒子。其中一名寡婦甚至有三個孩子,他們已經移民到以色列(作為猶太人的孫子)並在以色列國防軍服役。儘管如此,以色列內政部拒絕根據「回歸法」授予寡婦以色列公民身份。

請注意先前的法律先例已經確定猶太人的遺孀有權作為猶太移民,因為法律規定該權利並不取決於猶太人是否還活著。然而,內政部辯稱猶太人孩子的遺孀屬於不同的類別,只有當她的配偶還在世並與她一起移民時,她才有資格作為猶太移民的一員。

最高法院裁決—裁決的意見不同

對這上訴的裁決是由法定最低人數三位法官作出的,兩名法官裁決支持尋求以色列公民身份的原告,一名法官裁決反對(根據內政部的意見)。

伊扎克.阿米特(Itzhak Amit)法官,其裁決有利於寡婦,寫道:「通常保有配偶關係的伴侶將彼此的命運繫在一起,我們不應該假設從這個世界離開的伴侶將導致這種連繫被切斷,同樣,我們不應假定伴侶的離世必然切斷他們與猶太人之間的命運。」

儘管阿米特大法官也表示,這項權利取決於案件的具體情況,因為遺孀與猶太人的連繫不如她已故的配偶這麼強烈。

相比之下,同樣支持寡婦的阿娜特.巴倫(Anat Baron)大法官聲稱法律明文規定「猶太人孩子的配偶有獨立的回歸權,這是因為她是猶太人的家庭成員,不論此家庭關係是血緣關係還是婚姻關係,都無法牽連其權利。」她還引用了經文,進一步為裁決增添了情感:「不可苦待寡婦和孤兒;若是苦待他們一點,他們向我一哀求,我總要聽他們的哀聲,」(出埃及記 22:22-23)。

法律解釋的改變反映了以色列社會的改變

該裁決必須與最近關於《回歸法》範圍的其他具有里程碑意義的裁決一致。特別值得注意的是2021年三月的判決,承認12名在以色列改信猶太教而合法獲得以色列公民身份的猶太人。這一決定遭到正統猶太教的嚴厲反對。

綜上所述,有一個明顯的司法趨勢,即在不損害正統猶太教法律的情況下,廣義看待回歸權和猶太人的定義。對於世界各地將自己視為猶太社區一部分的許多人來說,即使正統猶太教可能否認他們的猶太人身份,這些裁決也算一種緩解和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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